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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维福-费森尤斯公司在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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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inn Emanuel律所在其客户维福-费森尤斯公司(Vifor Fresenius Medical Care Renal Pharma Ltd.)与梯瓦制药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的医药专利案中,为前者赢得了全面胜利。因此,维福-费森尤斯的Velphoro®产品在2030年7月之前将受到保护,不会面临仿制药的竞争。

      本案的起因是梯瓦公司寻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批准其销售维福-费森尤斯公司Velphoro®产品的通用版本,该产品是一种磷酸盐粘合剂,适用于治疗高磷酸盐血症。维福-费森尤斯公司对梯瓦公司提出起诉,声称该公司侵犯其美国专利号为9,561,251的专利(以下简称“251号专利”)。梯瓦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对251号专利的非侵权性、无效性和不可执行性作出宣告性判决。2022年8月18日,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玛丽琳.诺雷卡(Maryellen Noreika)作出判决,梯瓦公司的ANDA产品将侵犯251号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并得出结论,认定梯瓦公司未能履行其责任,证明任何被主张的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或缺乏可实施性而无效。

      关于侵权问题,梯瓦公司首先辩称,维福-费森尤斯公司所依据的“(梯瓦公司)拟议标签中的声明”不能证明梯瓦公司的产品“基本上不能被生物吸收”(权利要求29),因为这些陈述“是从Velphoro的包装说明中复制的”。在裁定维福-费森尤斯公司胜诉时,法院采信了该公司专家的意见,即“期望仿制药的药理作用与品牌药的药理作用相同,是医生开具仿制药处方的依据”。法院还认为,“梯瓦公司辩称在不知道其拟议的包装内页是否准确描述了ANDA产品(以及不知道ANDA产品是否会对病人产生毒性作用)的情况下已向FDA寻求批准,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法院同样驳回了梯瓦公司关于维福-费森尤斯公司未能证明梯瓦公司的产品具有“低于质量百分比2.5%的铁释放率”(权利要求30)的论点。法院仍然相信了维福-费森尤斯公司的专家,认为“他观察到的3.22到3.28的pH值范围,取整后‘pH值为3’”,因此“与法院基于数学四舍五入原则的权利要求解释相一致”,并且“他关于在相关技术框架内进行铁释放试验的目的的证词得到了支持”。

       就有效性而言,法院首先认定,梯瓦公司未能证明所主张的任何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而无效。注意到“这个显而易见性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权衡相互竞争的事实,特别是相互竞争的专家证词”,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方的专家比梯瓦公司的专家更为可信”,而且“被告方的显而易见性抗辩存在明显和不恰当的‘后见之明(hindsight bias)’”。法院接下来认为,梯瓦公司未能证明权利要求29中的“临床上有意义(clinically significant)”一词因缺乏可实施性而无效。在这点上,法院相信原告专家的解释,即“临床上有意义很容易被医疗机构理解”。法院不同意梯瓦公司的“确定临床意义需要测试‘每个以及所有单个病人’”的观点,同样,法院仍然采信原告专家的证词,即要“看病人群体的平均情况,而不是任何个人结果”。

      法院下达了永久禁令,禁止梯瓦公司销售其拟议的仿制产品,直到251号专利及其6个月的儿科专属权于2030年7月到期。(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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