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预审
中国(黑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保护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中心流程受理、专利预审、快速维权业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要确保秘密安全,又要保障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心任用、聘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审查。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保密信息。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知识产权秘密的义务。对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在审查期间预审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要求,实行保密工作责任。确定政治可靠、信念坚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专(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涉密文件及载体的登记、签收、保管、清点、编号等。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离岗或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文件及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应严格限定涉密接触人员范围,涉密文件及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六条 涉密区域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进行保密事项提醒,同时实行脱密期管理,具体管理参照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专利申请、确权、维权等相关资料;不得擅自拷贝、翻印、复制有关专利申请、确权、维权内容的各种软件、文件;不得私自留存备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接收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八条 涉密办公区域设立门禁,除中心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摄像头监控、涉密区域标识等。综合管理部应当对涉密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其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信息包括:
(一)专利预审保密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未公开专利预审备案信息、专利预审请求信息、专利预审文件信息、专利预审答复意见、专利预审结论、专利申请打标信息、专利复审无效请求信息、专利复审无效预审结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信息、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结论等;
(二)快速维权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权利方/或侵权方详细的个人信息、未公开的涉案专利信息、达成的和解、调节的具体信息等。
(三)服务对象未公开的专利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十条 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对外活动不得涉及中心秘密;
(二)谈论涉及中心的秘密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谈论涉及中心秘密的事项;
(三)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中心秘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前往中心学习、交流、考察等,需由专人陪同,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区域、内容,不得向外来人员介绍涉密资料,一般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涉密区域记录、拍照、录音、摄像等。接待人员在指定场所如会议室、会客室等会客,如必须进入涉密区域进行活动的,严格按照规定由中心保密委员会审批后进入。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制度,使中心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超出规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严格执行泄密情况上报制度,一般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十三条 上报泄密情况必须包含以下方面:
(一)被泄露的中心秘密事项内容、数量及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四)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泄密事件查清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根据泄密情节、危害程度、认识态度等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向泄密工作人员追偿;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