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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预审

专利快速预审流程处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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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体情况 

  第一条 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相关工作要求,规范保护中心快速预 

  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保护中心下设预审一部、预审二部,负责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专利快速预审工作,包括专利申请预审工作、专利确权快速预审工作,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案件的受理工作由流程管理人员负责。 

  第五条 对于备案单位新提交的预审案件,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人/请求人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申请人/请求人所提交的预审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请求人应为保护中心的备案主体; 

  (二)专利快速预审案件应当通过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系统进行提交; 

  (三)申请人/请求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案件数量不得超出该单位的年度预审额度; 

  (四)申请人/请求人同一年度作为第一申请人提交的共同申请的快速预审案件数量不得超过5件; 

  (五)专利确权快速预审案件和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案件涉及分类号应属于保护中心审查领域的; 

  (六)不具有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三章  案件的分配 

  第六条 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案件的分配工作由流程管理人员负责。案件经受理后进入案源库,流程管理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预审案件的快速预审业务类型、专利类型、技术领域、预审员的任务情况对案件进行分配。 

  第七条 预审员收到分配案件后,如因故无法快速进行处理,应当由所在部门组织部门内部协商转案。 

  第四章  案件的初审 

  第八条 预审员应对所分配专利快速预审案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对于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案件,预审员应在收到待审案件的预审处理期限内初步判断该案件文件是否齐备以及分配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分类号; 

  (二)对于复审案件的快速预审申请,预审员应当在收到待审案件的预审处理期限内核对:复审案件请求客体、请求人的资格、期限、文件形式及委托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于无效案件的快速预审申请,预审员应当在收到待审案件的预审处理期限内核对: 

  1.无效案件请求客体、请求人资格、委托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 

  2.提交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范围及必要时附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要求; 

  3.必要的证据及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要求; 

  (四)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快速预审申请,预审员应当在收到待审案件的预审处理期限内核对: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请求人资格、委托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专利快速预审案件的初步审查结论: 

  (一)如预审申请技术领域符合保护中心要求且申请材料完整,应撰写《快速预审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属于保护中心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申请,应撰写《快速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专利快速预审案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如提交的文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应撰写《快速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章  案件的实质审查 

  第九条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快速预审案件,预审员应对案件所涉及的形式问题、明显的实质性缺陷以及其他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一)如快速预审案件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或形式性缺陷,需要申请人进行补正方能克服,应发出《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 

  (二)对于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或疑似非正常申请的案件,应发出《未通过预审通知书》; 

  (三)对于满足预审审查要求的合格案件应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四)对于每件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预审员应当记录检索过程和检索结果,并撰写《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检索报告》作为上述实质审查工作所发通知书的附件。 

  第六章 案件的互检与裁决 

  第十条 预审案件的互检。预审员进行预审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并填写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提交案件互检。互检人员应当对预审员所提交的互检案件进行核查并填写互检意见书。 

  互检员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检索报告填写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预审员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预审案件的部门裁决。预审员应将经互检后的案件提交部门裁决,预审员所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由部门部门负责人授权的裁决人对预审员所提交裁决案件进行核查并填写裁决意见书。 

  如经部门裁决确认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检索报告填写有误,预审员应当按照裁决意见书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查意见再次提交给裁决人。 

  对于预审合格的案件,预审员应撰写《预审合格通知书》,在系统发送给预审申请人/请求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时,告知预审申请人/请求人以下事宜: 

  (一)对于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案件,应告知申请人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后: 

  1.将本案提交正式专利申请,于获得申请号当日将申请号告知保护中心; 

  2.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应立即通过网银缴纳申请相关费用; 

  (二)对于专利确权快速预审案件,应告知申请人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后: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无效请求; 

  2.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立即通过网银缴纳申请相关费用; 

  3.提交该案件委内编号至保护中心。 

  (三)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案件,应告知申请人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后: 

  1.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正式评价报告请求; 

  2.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立即通过网银缴纳申请相关费用并反馈至保护中心。 

  第七章  申请文件的打标 

  第十二条 预审员收到申请人/请求人的正式申请信息后,应当判断: 

  (一)正式申请人/请求人信息与快速预审工作所确定的申请人/请求人信息是否一致; 

  (二)正式申请文件与快速预审工作所确定文本以及格式是否一致; 

  (三)在系统中确认该正式申请的缴费信息。 

  经预审员确认正式申请案件信息和缴费记录无误,符合快速预审工作要求的正式申请案件,预审员应当在正式申请的案件信息上进行打标,案件进入快速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如正式申请的申请人/请求人信息、申请文件与快速预审所确定的申请人/请求日内信息、申请文件不一致,或者申请人未及时进行缴费。预审员不对案件进行打标,应撰写《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于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案件,根据正式申请信息能够确定为以下预审工作不予受理的特殊类型专利申请之一的,预审员不应进行案件打标,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知书》: 

  (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三)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四)分案申请; 

  (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保护中心预审一部、预审二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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