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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美国WHEEL SPECIALTIES, LTD.公司诉宁波B公司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0日

来源: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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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涉及跨国经销商、生产商和品牌方授权的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日渐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海外品牌授权我国企业生产,但中途因故取消订单,那么已生产的带有海外客户商标的产品是否还是“正品”?能不能出售给其他客户呢?本期以宁波B公司为例,解读未经授权销售代工的国外品牌轮胎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以示警醒。

      一、案件事实

      美国WHEEL SPECIALTIES, LTD.公司(简称美国W公司)设立于俄亥俄州,主营定制轮胎。从1997年起,美国W公司已成为定制车轮和轮胎包装行业的领导者。美国W公司用其联邦注册的MIROR ALLOYS®、ROX®、BIGG WHEELS®、MEZZANO等商标进行大量宣传。2014年,美国W公司与宁波B公司签订协议,由宁波B公司根据美国W公司的要求提供定制的汽车轮胎。后由于宁波B公司生产的轮胎未达标,美国W公司终止了该协议。之后美国W公司发现宁波B公司将印有美国W公司注册商标的特种轮胎销售给美国其他公司,认为宁波B公司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商标,违反了《兰哈姆法》和《俄亥俄州欺骗性贸易行为法》。故其在美国俄亥俄州东区地方法院对宁波B公司提起商标侵权的诉讼。

      二、法院观点

      该起诉讼并非典型的假冒商标案,即被指控的造假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放置未经授权的注册在竞争对手身上的商标副本。相反,本案出现了在美销售带有商标的产品,实际上是由商标所有人的一次性授权制造商提供的情况。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美销售的带美国W公司标志的车轮是否是美国W公司的 "正宗"车轮。在一般情况下,销售正品并不违反《兰哈姆法》的规定。然而,本案中,美国W公司拒绝了宁波B公司生产的带有其商标的车轮,并且没有授权宁波B公司生产或销售带有其商标的车轮。因此,宁波B公司向美国其他公司出售带有美国W公司商标的车轮构成了“非正宗”车轮的销售,这剥夺了美国W公司对车轮质量的控制权。此类销售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三、律师评析

      制造业企业在宁波企业中占较大比例,而为国外品牌代工又是宁波企业常见的业务种类。若国内企业面对本案中宁波B公司的情况,即国外客户取消订单后,对于剩余产品的处理需格外谨慎。尤其是带有国外客户商标的产品,不可随意降价变卖。综合美国法院判例分析,《兰哈姆法》意在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对带有其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控制权。当商标所有权人因质量问题而拒绝产品时,带有商标所有权人标记的产品就不是“正宗”的产品。未经授权销售此类产品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兰哈姆法》,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权。(点评律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阮叶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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