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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根据《商标法》未经通知不得在注册机构删除商标
孟买高等法院最近认为,在没有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3款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能承认从注册机构保存的商标注册簿中删除商标的行为。此外,法院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通过提出申请并缴纳规定费用进行商标续展的权利也应得到承认。
案件背景
由法官库尔卡尼(GS Kulkarni)和普尼瓦拉(FP Pooniwalla)组成的分庭正在审理Motwane Pvt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诉书。诉状显示,该公司注册了“MOTWANE”商标,并续展至1983年2月17日。据称,自1976年以来,申诉人一直在其业务中持续使用上述商标,该公司的论点在于,自1983年2月17日之后,这些注册商标仍在续展期中。如商标注册机构的官方网站所示,这些商标在商标注册机构一直显示为申诉人已注册商标的状态。
此外,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25条第3款以及2017年《商标规则》第58条的规定,申诉人也未收到注册机构有关上述商标未续展注册而要被撤销的通知。
此后,申诉人根据《知情权法》另外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关于发出撤销通知的详细情况。注册机构在对这些申请的答复中称,没有发出、发送或交付过任何有关注册商标的撤销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争辩说,由于没有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3款向他们发出通知,而且这些商标一直保留在商标注册簿上,这就默认了申诉人通过提交适当的续展申请寻求商标续展的合法权利。
申诉意见
申诉人的律师希伦·卡莫德(Hiren Kamod)认为,因为考虑到《商标法》第25条的明确规定,电子系统生成的理由/备注是站不住脚的,申诉人有合法权利要求对相关商标进行续展注册。他认为,申诉人没有收到《商标法》第25第3款规定的通知,这是在对申诉人的知情权申请答复中已承认的事实。因此,申诉人的商标续展申请以及需要第一被告考虑的此类申请都是法律的要求。卡莫德争辩说,因此不能让申诉人的续展申请处于无法受理的境地。
在商标继续保留在商标注册机构登记簿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要求商标续展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院的承认。卡莫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拒绝申诉人的商标续展注册。他还援引了孟买高等法院一些权利人诉商标注册机构的案件。
另一方面,代表商标注册机构和印度联邦出庭的是政府外援律师斯鲁蒂·维亚斯(Shruti Vyas)。她站在商标注册机构的立场根据提交的答辩状对申请提出异议。她认为,申诉人在有关商标的续展注册方面确实存在延误,因此不能认为申诉人的这种延误行为完全是商标注册机构的过错。
她认为,如此长时间的拖延才是申诉人在本案中的致命问题。如果申请人打算申请续展商标,他们就有义务遵守规则和法律要求的程序,提交适当的申请并支付适当的费用,以便能申请商标续展。
判决——分庭观点
“我们发现申诉人的论点有很多实质内容。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有关商标是以申诉人名义注册的,这一点似乎没有争议。但是,申诉人没有对这些商标进行续展注册。而第一被告没有采取任何程序将这些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使得这些商标继续保留在商标注册机构的商标注册簿中,但毫无疑问,申诉人存在重大延误,即申诉人没有采取措施续展这些商标的注册。
然而,考虑到《商标法》第25条所规定的明确法律立场,即商标注册机构不应采取任何措施将申请人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申请人申请商标续展的权利仍然存在。这就是第25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
法院指出,在商标注册期满之前,注册机构必须以规定的方式向商标所有人发出通知,告知注册期满的日期,以及注册所有人可以获得续展注册及其要支付的费用等情况。
此外,只有在此类通知规定的时间到期后,注册所有人仍没有遵守通知中规定的条件,注册机构才有权将其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
因此,在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续展注册其商标,而注册机构未根据《商标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双方都有疏忽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任何对申请人/注册所有人不利的结果,从而导致不承认申请人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
如果这就是第25条第3款的含义,那么申请人当然有权继续开展商标续展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电子模块不应该生成期满1年终止续展的备注,从而不承认申请人的续展申请。
在提到另外两起类似案件的裁决时,法官最后表示,申诉人寻求对相关商标续展注册的合法权利仍旧有效。因此,其请求获得法院确认。(编译自www.mondaq.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